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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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3-06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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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及要求(一)涉及学习纪律方面1、由辅导员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报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2、由各二级学院上报到教务处,教务处通过审核评定,并进行拟文。3、教务处上报学院后,由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红头文件),分发到学生档案室、学生处、所报部门、以及学生本人(需回收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
(二)涉及学生思想行为方面1、由辅导员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报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由各二级学院上报到学生处,学生处通过审核评定,并进行拟文。 3、学生处上报学院后,由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红头文件),分发到学生档案室、学生处、所报部门、以及学生本人(需回收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三)涉及酗酒、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害学校安全的1、由保卫处,公寓管理科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相关领导进行审核。2、由保卫处,公寓管理科上报学生处,学生处通过审核评定,并进行拟文。3、学生处上报学院后,由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红头文件),分发到学生档案室、学生处、所报部门、以及学生本人(需回收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
(四)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故不报到、自动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上报学院,由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红头文件),分送至学生档案室、学生所在学院、省教育厅备案、通报学生、学生家长。(五)开除学籍的学生 1、院(部)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上报到分管院领导处。 2、院领导召开院长会议,进行商议。 3、由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红头文件),分送至学生档案室、学生所在学院、省教育厅备案、通报学生、学生家长。办理部门及地点 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 办公地点:安宁校区综合楼704 办公电话:68615664 海源校区综合楼407 办公电话:66217744 教务处学籍科 办公地点:安宁校区综合楼10楼1007 办公电话:68615685 海源校区综合楼507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详细信息如上图所示,请注意查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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