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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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原因: 一、社会接纳度低;
二、教育改造成效不高; 三、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和不良朋友圈子诱导青少年再次犯罪;
四、关怀缺失。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此进行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1、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2、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4、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
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判处刑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二、教育改造成效不高; 三、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和不良朋友圈子诱导青少年再次犯罪;
四、关怀缺失。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此进行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1、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2、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4、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
青少年犯罪判刑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判处刑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