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具体如下:
1、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行为税,具体如下:
(1)货物劳务税又称为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2)所得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两大税种,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4)财产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财行行为税的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2、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1)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重量、面积、件数等)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