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在评奖学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