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案件,是否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们案件民事诉讼,一审法庭有隐匿终止鉴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们案件民事诉讼,一审法庭有隐匿终止鉴定、变造案卷等违法行为,检察院竟认为这是医学会的事,由申诉人找医学会,检察院申控办负责人还解释法院内部监督比检察院监督有力,并透露检察院监督刑事案件。医学会有发送鉴定终止通知的挂号信存根,但是,我们是不可能得到该存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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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acaf82f0
2009-11-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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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以这样讲,但民事案件中检察院的角色不如在刑事案件重要,除了被告申清抗诉或为国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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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t1900
2009-11-10 · TA获得超过8.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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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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