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包括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是(C)
A.互不侵犯原则。
B.互不干涉原则。
C.独立自主原则。
D.平等互利原则。
扩展资料: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
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周恩来应邀访问缅甸,缅甸总理吴努表示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这些原则写进中缅联合声明中。在中印、中缅两个联合声明中,最初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修改成“平等互利”。
1954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指出,两国政府将在与亚太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条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冲破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共同接受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