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计算题求答案~~~~急啊

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收入4050万元;(2)销售成本2500万元;(3)缴纳增值税80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万元;(4)... 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050万元;(2)销售成本2500万元;
(3)缴纳增值税80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万元;
(4)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
(5)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
(6)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7)投资收益20万元,其中从外地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5万元、国债利息5万元;
(8)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0万元;
请问: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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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准的项目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收入的15%=4050*15%=607.5,实列400小于标准,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持费:实际发生的60%和收入的0.5%谁小按谁扣,50*60%=30,4050*0.5%=20.25,按20.25扣除.实列50,调增50-20.25=29.75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50%,即可加扣30万元.
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本金=50/10%=500,按银行利率扣=500*6%=30,超过部分=50-30=2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从外地分回的税后利润没有利差的不交税,国债利息免税.
工商罚款属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公益捐赠按会计利润的12%内可扣除.会计利润=4050-2500-80-600-500-100+20-80=210,捐赠扣除标准=210*12%=25.2,实际列支30,超过部分=30-25.2=4.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0(税前会计利润)+29.75(业务招待费超标)-30(研究费加计扣除)+20(利息)-15(税后利润)-5(国债利息)+1(工商罚款)+4.8(捐赠超标)=215.55
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5.55*25%=53.8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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