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在立案之前必须要先调查取证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记录,并作出相对应的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先予以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立案,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时,决定开展调查核实的程序行为。行政机关对属于本职权范围并在处罚时效内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认为有调查必要时,应当正式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行政处罚主体完成立案手续后,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有证在先”原则,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撑的活动。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1、询问;2、检查;3、查阅、复制;4、先行登记保存;5、抽样取证、委托鉴定等。因此,立案是实施行政处罚必经的第一步骤。但如果,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查处,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
例如,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商户的卷烟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主体有违法行为,且涉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涉案证据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而不是先调查取证后再予以立案。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