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能写明离职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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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以,法律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二是不行,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还是要看法律依据。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3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但不能理解为“必须且只能写明”条文中所列的内容。
3.《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解读:平等就业权的问题非常复杂,我们熟悉的主要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问题。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是否属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问题,条款中无明确说明,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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