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校服选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校集体决策
每期开学初,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校服采购每2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期初对一三五年级学生发放《校服征订告家长书》,完全采取家长、学生自愿购买,并签字确认。
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确定供货企业
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阻总人数的80%。
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确定供货企业全程由洛南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监督管理。
五、公示采购结果
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六、工作要求
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校服检查验收及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检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售后服务监督
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资料存档备案
采购结束后,及时收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及时向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4、按照自愿原则,发放告家长书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
5、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6、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校长、纪检监察副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后勤主任等)、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2%学生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