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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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岁”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甲出生于2000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因口角将乙杀死,因“周岁”应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甲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
1、上述八种犯罪为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例:甲15周岁,与22周岁的乙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拐卖过程中因被拐儿童反抗,甲乙二人将被害人殴打致死,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2、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三: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构成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
例:甲17岁时实施盗窃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岁时又实施抢劫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甲犯前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
四:对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对于一般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三种特殊主体“应当”宣告缓刑。
五: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注意:
1、此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仅限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2、禁止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六: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
1、本处“不满18周岁”为犯罪时,而不为起诉或审判时;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例:甲17岁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逃逸,于20岁时被抓,因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因此不适用死刑。
七: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轻微暴力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盗窃行为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八:校园暴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本处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九:转化抢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考量因素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此处表述为“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
1、甲15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8周岁时实施诈骗行为,仅追究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2、甲17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9周岁时实施诈骗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甲17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9周岁时又实施盗窃行为,对于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当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无期徒刑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3、罚金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二: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幅度的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例:甲出生于2000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因口角将乙杀死,因“周岁”应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甲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
1、上述八种犯罪为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例:甲15周岁,与22周岁的乙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拐卖过程中因被拐儿童反抗,甲乙二人将被害人殴打致死,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拐卖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2、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三: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构成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
例:甲17岁时实施盗窃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岁时又实施抢劫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甲犯前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因此不构成累犯。
四:对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对于一般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三种特殊主体“应当”宣告缓刑。
五: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注意:
1、此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仅限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2、禁止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六: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
1、本处“不满18周岁”为犯罪时,而不为起诉或审判时;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例:甲17岁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逃逸,于20岁时被抓,因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因此不适用死刑。
七: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轻微暴力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盗窃行为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八:校园暴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本处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九:转化抢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考量因素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此处表述为“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
1、甲15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8周岁时实施诈骗行为,仅追究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2、甲17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9周岁时实施诈骗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甲17周岁时实施盗窃行为,19周岁时又实施盗窃行为,对于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当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无期徒刑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3、罚金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二: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幅度的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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