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和流程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政府采购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3)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2)非盈利性;
(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4)规范性;
(5)政策性;
(6)公开性;
(7)极大的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采购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由于政府采购对社会经济有着其他采购主体不可替代的影响,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