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南农业大学考点研究生考试考场的查询

我今年想考研,在农大报了名,可是不知道怎么查考场。农大的网站上根本就没有。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O(∩_∩)O~... 我今年想考研,在农大报了名,可是不知道怎么查考场。农大的网站上根本就没有。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O(∩_∩)O~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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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宇荫rg
2010-01-07 · TA获得超过72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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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考场分布示意图
http://202.196.80.179/xwzx/xwxx.asp?id=544
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河南农业大学报考点考场座次查询
http://202.196.80.179/kccx/a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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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河南农业大学考点公告

(请认真阅读,阅读完毕后,点击“公告已阅读完毕,确定进行考场查询”,查询考场)

考试时间

元月9日: 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

下午14:00—17:00 外国语

元月10日:上午8:30—11:30 业务课(一)

下午14:00—17:00 业务课(二)

特别提示

1、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工具以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点不负责考生通讯工具等贵重物品的保存。

3、考生试题袋开启及密封均由考生本人完成。请考生自备开启试题袋用的小刀和密封试题袋用的固体胶棒。

4、关于考试中计算器使用的说明:

(1)请按照《考场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考点不提供计算器;

(2) 招生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在考试中是否使用计算器及有关文具,请考生按《准考证》中“考生须知”第7条的要求执行。

5、元月10日作图类的考试科目考场安排在校区农业科技推广楼307教室,绘图工具考生自备,本考点不负责提供。有作图类考试科目、需单独排考场的考生请主动和考点联系,以便于安排考场。联系电话:0371-63558825

6、统考类考试科目不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招生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要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

7、无业务课二考试者的考场,集中安排在1-57考场。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和手表等计时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卷。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七、考生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违纪处罚有关规定

(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四)接传、交换、抄袭他人试卷的,或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七)在试卷中作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他标记的;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由他人代考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九)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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