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要注意开具流程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在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发票信息一次性全联次打印,不得出现票面开具的名称等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情况,例如不能以钢材代替同类产品,应一一对应品名。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不能, 政府机构是非盈利机构,不存在企业的购销及利润的情况,只能开具行政性事业收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府单位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销售企业不能给政府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政府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没有实际特别的用处。但政府单位接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它当做普通发票报销就可以。
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给政府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政府单位,也不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