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没领证算是结婚了吗?
一、是否是没有婚礼的婚姻取得结婚证,不举行婚礼的,视为结婚。夫妻双方都有结婚证,即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没有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婚姻。但是,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会完全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即使不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夫妻俩拿到结婚证,就是夫妻二人的。即使没有感情,离婚仍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
无证宴请是婚姻吗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要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领结婚证就是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程序。只要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就可以建立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婚姻是一对合法的夫妇,受法律保护。双方是否举行婚礼,双方是否同居,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存在。要解除这种关系,必须办理离婚手续。一旦他们之间有任何争执,他们就必须以夫妻的身份来处理。
如果没有婚姻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夫妻关系,包括结婚、同居和财产共享,这些都是法律不承认的,当然也不能享受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如果当事人只是举行传统的结婚仪式并办了婚宴,但仍然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应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只保护合法夫妻,没有登记的婚姻关系是有极大风险的,若是只办了婚礼没有领证,一辈子都只能是法律上的非法同居,法律不承认你们的夫妻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一日前才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只有去民政局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那些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却办酒席结婚,没有领证的年轻朋友,赶紧去补齐一下结婚证吧,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领取结婚证需满足法定条件:双方均无配偶,申请人必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的申请;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我国《婚姻法》号法律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未完成,则应完成登记。”婚姻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获得结婚证,婚姻就成立。它在法律上是一对合法夫妇,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婚姻登记程序,即使双方都认为对方是夫妻关系,包括结婚仪式、同居和财产分享,这些都是法律不承认的,当然,他们不能享受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然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结婚登记的人,只要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视为事实婚姻的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受《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管辖。如果没有协议,则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如果确定为同居关系,共同劳动所得和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双方在此期间继承或捐赠的财产是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视同共同债权债务。无论是何种关系,同居前,一方自愿捐赠另一方的财产,按照捐赠关系处理。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应当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对方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双方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第《婚姻法》号法律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当双方离婚时,抚养子女的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处理。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一日前才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只有去民政局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