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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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应将包装、流通环境条件具有共同要求的产品划分为一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包装标准。该条规定就是要求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它是针对以往没有单独的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要求只在产品标准中笼统地列几条,不能确保产品安全而提出的。但为控制产品包装标准数量过多,规定按包装、流通条件要求大致相同的产品分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如 GB 4856《针棉织品包装》中包括几十种产品。

2、产品包装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该条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标准中只规定那些能够得到证实的特性。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许写入标准。产品包装标准中的要求应尽可能用数值表示,并可以用试验方法加以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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