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通过的。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歌、国旗、纪年等,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定的重要制度和政策,尤其是基本政治制度,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积极影响。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总纲;政协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八章六十条。《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军事上,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在文化教育上,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