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的职能不包括
政府预算的职能不包括规范政府部门工作。
政府预算三大职能:
1、反映政府部门的活动。作为政府收支安排的一个基本计划,政府预算反映和规定了政府在预算年度内的活动范围、方向和重点。
2、监督政府部门收支运作的情况。作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一个重要文件,政府预算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收支运作的途径和窗口。
3、控制政府部门的支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议过程,就是一种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机制安排;进一步讲,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实质上是对政府支出规模的一种法定授权。
只有在授权范围内的支出,才是合法和有效的。超出授权范围的支出,即便是必需的也要以预算调整案的形式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政府预算的基本特征:
1、法律性。法律性是现代预算的鲜明特征。
2、预测性。预测性是指政府通过编制预算可以对预算收支规模、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做出事先的设想和预测,也就是对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的预计和测算,使之与客观情况相符合。
3、集中性。集中性是指预算资金作为集中性的政府财政资金,其收支规模、收入来源、支出去向、收支结构比例和预算平衡等状况,由国家按照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公共需要和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法进行统筹安排,集中分配。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政府预算是各项财政收支的汇集点和枢纽,综合反映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全貌,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