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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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 财产保全 和 证据保全 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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