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年底交个人所得税多了呢。
因为个税的抵扣属于累进制,当你的收入到达一定的程度以后,你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更多哦。1个人所得税到年底扣的多了,是因为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全面实施,个税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每月不再适用固定的税率,而是按年度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适用的预扣率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月应扣缴的个税也就逐月增加了。2新个税法实施前,企业按月为员工计算并代扣代缴个税,根据员工每月收入计算税款,各月之间并无关联。实施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采取“累计预扣法”,以员工截至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去扣除,进行相应的计算,得出累计应扣缴个税,再减去本年已累计预缴个税,从而计算出本月应为员工预扣预缴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规定: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年底了,工资薪金扣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多,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最可能的情况是采用累计预扣法造成的。
由于目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资比较高的情况下,前面的月份适用较低的预扣率,后面的月份会适用较高的预扣率,导致后面月份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高。
比如,月工资20000元,如果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那么:
第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5000×1=1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5000×3%-0=45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50元。
第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5000×2=3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0000×3%-0=90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900-450=450元。
第三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3-5000×3=4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5000×10%-2520=19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980-(450+450)=1080元。
这样计算的话,1~10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5000×10=150000元,对应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50000×20%-16920=13080元。
第十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1-5000×11=16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65000×20%-16920=160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6080-13080=3000元。
第十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2-5000×12=18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80000×20%-16920=190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9080-16080=3000元。
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后面月份预扣预缴税额明显比前面要高。
第二种情况,可能是前面月份没有足额预扣预缴税额,年底累计预扣预缴税额比较高,造成第十二个月预扣预缴税额高。
第三种情况,可能是年底工资+奖金+绩效通通兑现,所以年底扣税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