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的农作物种子是指哪些植物
《种子法》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