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法官至少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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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要一位法官可以开庭,就一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可以。简易程序只需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民事诉讼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还有一个书记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二审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不会只有一个法官,合议庭也不能有人民陪审员组成,所以二审开庭审理至少要有三个以上的审判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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