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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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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