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同时备具财务能力,会很多具有或实际履行着财务负责人的角色。但出具的相关对外书面文书、会计报告、财务档案等,一定不要留下这些“不合规不合法”的管理痕迹,以免以后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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