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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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对其行为负责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又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中通常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某种特殊身份而将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后者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而单位主体则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集体性组织。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到75.1%。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29.9%,在整体网民中的属最大比占。这一数据主要反应的是网民的年龄分布,也从侧面揭示了网络诈骗主体的年轻化。此外,网络诈骗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而进行的诈骗,故而互联网技术的娴熟运用是网络诈骗犯罪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网络诈骗主体不仅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编程技术,还要对如何清除痕迹、如何解码等问题有所研究,这些都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成功的前提。所以网络诈骗的主体除了年龄的年轻化特点外,一般具有较为娴熟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亦称行为人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引发的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由于诈骗行为需要行为人在行动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去骗取对方的信任,其后才有受害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传统诈骗中,行为人还需要面对面交流,以语言上的技巧和足够的耐心甚至团伙作案中精巧的分工布局才能获取对方的信任,这明显需要明确的目标指示以及预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网络诈骗中,行为人显然不需要通过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手指在键盘的舞动中也许就可以“日进百金”。但行为人无论是在社交软件中的文字欺骗,还是以钓鱼网站的守株待兔,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直接故意。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
当今社会是信息引领的天下,随着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电子交易平台的普及,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无网络寸步难行绝对不是玩笑。网络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和网络理财诈骗等从而在各大交易平台上活跃,他们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环境,更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据此,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的,既有公民赖以信任的网络交易环境,又有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体制等,更为直观的是网络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平台诈骗获取公私财物,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专门的法条规定,实践中也是参照“诈骗罪”定罪量刑,所以笔者为将公私财物所有权看作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较为合适。据相关数据表明:网络犯罪的数量每年增长35%,造成的损失每年增长35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平均每起案件造成的损失估计为56万美元,而一般的抢劫银行案件平均每起造成的损失为1.9万美元。这些数据说明网络诈骗犯罪基于其成本低、见效快等特点使得犯罪分子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尤其是近年来集团化、跨国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给公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值得引起各界的关注。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等,说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具体而言,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在网络平台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网络用户进行诈骗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隐瞒真相以及虚构事实是犯罪行为中最常用的两种犯罪形式,只要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形式,便构成本罪。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对其行为负责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又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中通常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某种特殊身份而将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后者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而单位主体则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集体性组织。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到75.1%。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29.9%,在整体网民中的属最大比占。这一数据主要反应的是网民的年龄分布,也从侧面揭示了网络诈骗主体的年轻化。此外,网络诈骗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而进行的诈骗,故而互联网技术的娴熟运用是网络诈骗犯罪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网络诈骗主体不仅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编程技术,还要对如何清除痕迹、如何解码等问题有所研究,这些都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成功的前提。所以网络诈骗的主体除了年龄的年轻化特点外,一般具有较为娴熟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亦称行为人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引发的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由于诈骗行为需要行为人在行动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去骗取对方的信任,其后才有受害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传统诈骗中,行为人还需要面对面交流,以语言上的技巧和足够的耐心甚至团伙作案中精巧的分工布局才能获取对方的信任,这明显需要明确的目标指示以及预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网络诈骗中,行为人显然不需要通过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手指在键盘的舞动中也许就可以“日进百金”。但行为人无论是在社交软件中的文字欺骗,还是以钓鱼网站的守株待兔,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直接故意。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
当今社会是信息引领的天下,随着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电子交易平台的普及,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无网络寸步难行绝对不是玩笑。网络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和网络理财诈骗等从而在各大交易平台上活跃,他们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环境,更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据此,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的,既有公民赖以信任的网络交易环境,又有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体制等,更为直观的是网络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平台诈骗获取公私财物,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专门的法条规定,实践中也是参照“诈骗罪”定罪量刑,所以笔者为将公私财物所有权看作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较为合适。据相关数据表明:网络犯罪的数量每年增长35%,造成的损失每年增长35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平均每起案件造成的损失估计为56万美元,而一般的抢劫银行案件平均每起造成的损失为1.9万美元。这些数据说明网络诈骗犯罪基于其成本低、见效快等特点使得犯罪分子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尤其是近年来集团化、跨国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给公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值得引起各界的关注。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等,说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具体而言,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在网络平台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网络用户进行诈骗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隐瞒真相以及虚构事实是犯罪行为中最常用的两种犯罪形式,只要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形式,便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