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判罚间接任意球?
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八种情况,其中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三种是针对队员的,几种情况分别如下:
1、守门员持球6秒:
守门员用手和臂部持球超过6秒,应判守门员故意延误时间,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2、守门员手接己方队员脚踢回传球:
守门员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是不允许的,但这不包括同队队员由于没有掌握好技术动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门员处;也不包括同队队员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部位传球给守门员。
3、发球后未触其他队员再次用手触及:
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传出,即为进入比赛状态,只有当处于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对方队员触球之后,该守门员方可再次用手触球,否则应判“第二次用手触球”犯规。
4、手接己方界外球:
守门员不能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5、普通队员危险动作:
裁判员认为队员的动作有危险的犯规。动作目的是为了获得球或处理球,但动作方式有可能伤害对方队员或自己。
6、阻挡队员:
队员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范围以内时,用身体阻挡对方队员行动的犯规。
7、阻挡守门员发球和越位:
守门员持球后准备用手抛发球,或手抛起用脚踢发球,或在规定的时间及步数内拍几下球再发出的过程中,对方队员上前阻碍干扰守门员的上述动作,致使拖延了球进入比赛状态的时间。
8、任何其他未提到的犯规:
其他未提及的犯规情况,如果裁判员对此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则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间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