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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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没有营业执照,老板与劳动者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拖欠的工资。
一、劳动法干满几天有工资
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的,可以先私下与老板进行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不用上交费用,也不用请律师;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上方法都没办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应该及时收集并保存好工资欠条和任职证明等证据,以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不发工资,首先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其次,如果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然,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更多法律帮助的,建议联系当地的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三、一个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吗
一个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只要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劳动局就会干预,协调结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非法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一个人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清晰、充分,劳动者通常可以拿到合法的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干满几天有工资
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的,可以先私下与老板进行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不用上交费用,也不用请律师;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上方法都没办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应该及时收集并保存好工资欠条和任职证明等证据,以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不发工资,首先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其次,如果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然,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更多法律帮助的,建议联系当地的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三、一个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吗
一个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只要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劳动局就会干预,协调结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非法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一个人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清晰、充分,劳动者通常可以拿到合法的工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