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卡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办理。财务处向发卡行申办,并统一组织全校职工填表、发放。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
2、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处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银行卡管理规定,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信用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支出时,应提前向财务处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经财务处与发卡行协商同意后进行办理。
3、组织人事处应及时将职工变动(如新进、调出、退休等)的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将变动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新调进职工所持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开支范围,是指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支出。
(二)公务卡的支付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付支出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前,应事先按校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公务卡使用的注意事项
1、公务卡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2、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特殊情况因公需要提现的,事前须商财务处并报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否则提现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校院财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持卡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同意,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