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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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喽喽喽
2023-04-16 · 超过26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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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等聊天工具的广泛使用正逐渐打破生活和工作的边界,正常的生活日益被工作侵占。比如非工作时间也要盯着微信,及时回复工作信息,令许多职场人不堪其扰。那么,下班后、休息日也要多看看微信群,及时回复客户信息,算加班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给出了判决判决书显示,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但2020年12月,该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通知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李女士主张自己下班后延时加班、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590多个小时,而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并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李女士还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公司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对此,该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回复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但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经北京三中院询问确认,李女士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应当不予认定。对于加班争议,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什么事情下班之后其他员工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其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李女士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其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分析,公司存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情形。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北京三中院表示,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回到本案,北京三中院判定,虽然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可知,其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社交媒体从事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北京三中院予以纠正。对于加班费数额,北京三中院终审认为,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其加班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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