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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案例: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发出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生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案例: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发出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生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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