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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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问题,按其实质包括该类案件的复核(复审)及核准两个方面,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含有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如何报请复核、进行复核(复审)及复核后的各项处理等诸多的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目前我国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除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外,还由其部分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首先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核准权。根据《刑法》第4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的判决决定权和核准权均在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时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①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理。

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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