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能否成立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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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时会有这种情况产生:被告同意离婚,但由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谈不拢,原告在开庭审理后,最终选择撤诉处理,这种情况下其实往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再比较激烈,原告的撤诉必定引起被告的强烈不满,向法院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并处理财产等相关问题,这就带来了的问题。
在理论中,有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可以也应该存在反诉。其理由是:确定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
虽然离婚案件中反诉若能成立,程序上似乎更加便捷,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离婚案件中反诉成立的依据并不充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从离婚纠纷的性质来看,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每个离婚案件都需要围绕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三大内容进行审查,另外还有可能涉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其中婚姻关系是主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其他的问题便无从谈起,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夫妻关系,就应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愿意就这些问题另行协商则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无权干涉。从这点来看,若被告同意离婚,则是对原告诉请的同意,提出损害赔偿一方面也是为了审查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属于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
从反诉的理论特征来看,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见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而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若认为被告可以提起反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反而是被告同意、承认了原告的诉请,与反诉的特征背道而驰;至于被告若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在没有原告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
综上,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前,不宜以反诉论处。但另有一点值得探讨的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均以与离婚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告知另案起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原来的离婚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尤其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更是一项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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