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政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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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穹富晓莉
2020-02-01 · TA获得超过378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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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从1958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人民公社后,人民公社既是农业生产组织,又是相当于乡镇一级的政府,我国取消了乡镇,公社是集行政、审判、监察、生产于一体的机关。人民公社化政策在组织上包括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农业中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产权关系不清,实际上公社依靠权利,大搞高度的计划经济,刮“共产风”大搞“一平二调”,一平是平均主义,二调是在个生产小队,各大队之间任意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任意调整生产工具和土地。例如公社书记一句话,就可以把一个大队的100多母耕地划拨给另一个大队。严重侵犯了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各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使我国“三农”完全丧失了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灵活性。
高度的计划形式和极左的分配制度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农民
没有一点积极性。以生产小队为一个劳动单位和分配单位。破坏了科学的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一个农民出一天工,记8分或10分,收获时,每人按工分的多少进行分配。连材草都要分配。农民没有私留地,也没有生产工具。农民干活时,在地头上“磨洋工”生产效率极低。大锅饭越吃越光,越吃越穷。
违背经济规律官僚再眼主义盛行。公社命令朝领夕改,各大队已经种上一中庄稼,一声令下,毁掉改种别的庄稼,是经常的事情。人民公社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公社的弊端,把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实行自主经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富裕起来了,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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