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2、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3、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4、强法治。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5、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法律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简化税制,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商品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照进口货物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以及货物、物品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在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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