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之内,经济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内容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关系的内容:除了劳动占有关系之外,经济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劳动交往关系。劳动交往关系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的。社会分工以生产条件的差异为前提,以物质利益交换为内容。
这种关系反映社会的经济当事人是否交换他们之间的劳动,如何交换劳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出现后,劳动交往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经济交易关系。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济关系的性质: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三、两者的运行基础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基础: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
2、经济关系的运行基础: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