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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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首先明确没有结婚证具体是指什么,如果是已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是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是指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需要分具体的时间点来确认婚姻的效力。
原因在于虽然目前并不认可事实婚姻,但以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界点,分情况处理。
(1)在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实施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若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但是考虑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施时间并不长,在之前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故法律对此以相关时间点做出了区分,并非未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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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婚的条件中要求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为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对保障个人的权利非常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手续属于结婚必备实质要件之一,结婚证是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上可知,《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持否认态度,但对于非法婚姻下的非婚生子女给予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未办理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法律上认定为自始无效,原本应有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享有,当事人协议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达不成相关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侵害。所以,要严格遵守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手续属于结婚必备实质要件之一,结婚证是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上可知,《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持否认态度,但对于非法婚姻下的非婚生子女给予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未办理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法律上认定为自始无效,原本应有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享有,当事人协议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达不成相关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侵害。所以,要严格遵守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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