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辞职,但是工作没人接手,我该怎么办?
我想辞职,但是工作没人接手,我该怎么办?
看一下手中原来签的合同副本吧,上面应有约定,是提前1个月还是3个月?没有约定,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就行。如果约定要干满半年一年的,你辞职可能就有损失了,关键要看自己的承受能力,无所谓那点损失,跟老板说清楚某月某天一定要走,请他提前物色好接手人以便交接,你就仁至义尽了,该走就走吧,不用顾虑。
我想辞职,我该怎么办,
- 劳动者想辞职,辞职程式及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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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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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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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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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2年备查。
我想辞职,但工厂不放人,我该怎么办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想辞职,我该怎么办
如果去意义绝,直接告诉他,想另谋高就,不干了。在说这个之前,得靠你你家里人的感受,也要考虑父母托人找关系,给你找位置的感受。
我以前也是学机械设计的,学校也不好,后来到上海来找工作,一开始在一家小的自动化公司,到处做专案,因为我愿意学东西,做的不错,很快就能独立做专案了,
两年后还没有给我涨工资,我说要走,老板直接把我工资翻番了,
做了一年后心里不痛快,还是去了外企,涨到9k,税后7K,又做了三年,然后又跳槽一次,工资有1.5w了,
说我自己的经历,是希望你明白,抱怨是没有用的,如果要出来,找一个自己喜欢的行业努力去学,市场会证明你的价值
多的工资,工作不顺想辞职,我该怎么办
辞职。
既然干的不开心,再多的钱拿着也是闹心,不是么?
所以辞职,冷静一段时间,想想自己到底喜欢做什么!
想辞职,但厂里不让辞职,我该怎么办
建议:给原因-找领导谈谈。为什么要辞职?
后面才可以找对策。
最后还真想走,工厂还不给走,那就只能自离了。
我想辞职,辞职不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那你要么自己走人喽
我想辞职,但领导不批,我该怎么办呢???
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都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了用人单位,30天后就可以走人,没什么好担心的。
但得注意:你要储存好用人单位接到过你书面辞职通知的证据。你可以发快递到用人单位,面单的备注里注明谁谁的“辞职通知”,对方收到30天后你就走人。
我想辞职换工作确遭到家人反对我该怎么办啊?
劳动者辞职,如果家里的人反对的,至于劳动者如何选择完全取决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至少储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