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13,,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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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萌小怪兽17
2022-10-30 · TA获得超过908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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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还拒不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诉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么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拒缴时间内。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解析:

酒店所有的抗辩理由都无法成立:1、尽管酒店的污水不是直接进入环境的,但是其污水是相关指标超标的根本原因,而且该排放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所以酒店不能以此来抗辩;2、不构成重复收费,因为收费的主体和性质不同,排污厂的收费属于加工费的性质,而环监所的收费是依据环保法的行政收费;3、测定的是酒店的污水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所以在排污口测量是完全合理的;4、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不得停止执行。

处理:酒店先执行行政决定,然后提起行政诉讼送或者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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