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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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哥教你学
2023-03-01 · TA获得超过30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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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答案】A

【考点】法律条文

【解析】本题选项A符合条文规定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的子女和老伴在遗嘱的内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但争议焦点不是双方均有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和与其子女对遗嘱各自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

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做出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错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有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据此可知,本题中,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文义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

12.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法律证成和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的损害虽然是有小黄直接造成,但小黄对此因为缺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侵权。其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其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故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协议,即也不存在协议免责的情况。也非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选项C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案中,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题案中,被告小黄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基于此,而是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故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考点】法律事实和归责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习惯的含义很宽泛,既指个人习惯,也指社会习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想的体现。但本题案中,男女双方订婚前“认大小”钱的做法仅是一种习俗,还不能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故不是习惯法。

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本题案中,仅仅有张老太犯病这一客观情况并不能直接引起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马先生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医药费的情况才能引起。因此,张老太犯病还不属于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张老太是在向马先生讨要“认大小”钱时犯病,后来,马先生为其垫付医药费。但马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得以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药费1000元,张老太的犯病没有与马先生返还医药费直接构成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选项C错误,。公正原则要求综合考虑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本案中,法院在做判决时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自由和效益原则。

选项D正确。法院考虑到此次纠纷的起因是马先生先行垫付了张老太的医药费,以及张老太是因为索要“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而犯病才导致后来构成的不当得利,才做了如下判决。法院并非是基于效益原则作出的判决,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所以其争议的焦点并非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上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因此,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对该事实的认定。

14.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理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法定解释即有权解释,而非学理解释。

选项B正确。本案中,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若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能填补交易中的漏洞。

选项C错误。享有法定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其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不能等同于他们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选项D错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本案中,商场的做法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学理解释。同时其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商场对它的解释没有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是有违公平正义的。该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正是没有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会填补交易的漏洞。

15.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答案】B

【考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之间发生的冲突。

选项B说法错误。首先,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安居权”;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指的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安居权。

选项C、D说法正确。本案中,法院判决苏某诉求不成立,是因为两者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关联的,两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前提是不能干预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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