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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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有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有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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