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顺序
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稿梁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
资料拓展: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键祥运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宴罩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