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
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考核制度由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作用等要素构成。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2、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工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