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上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非机动车号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