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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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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轮源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而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均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这就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凳游目。“,《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的就不应该发证,而且,既然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应为必要程序。
2.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是《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的条件,不符合条件就不得发证。
3.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谁发证谁就要进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发证,发证了也应当撤销。
4.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附件第71页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5.如果是许可机关未严格审核许可材料、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如被许可人提供虚假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可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枣桐销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是《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的条件,不符合条件就不得发证。
3.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谁发证谁就要进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发证,发证了也应当撤销。
4.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附件第71页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5.如果是许可机关未严格审核许可材料、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如被许可人提供虚假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可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枣桐销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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