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刑法题!

被告人陈某在工作中接触闲杂人员,思想发生变化,经常进出歌厅、饭店,进而发展到嫖娼;由于经济开支大,陈某感到手头的钱不够用,便产生了偷盗超时的物品、变卖生财的想法。经过长期... 被告人陈某在工作中接触闲杂人员,思想发生变化,经常进出歌厅、饭店,进而发展到嫖娼;由于经济开支大,陈某感到手头的钱不够用,便产生了偷盗超时的物品、变卖生财的想法。经过长期观察,陈某发现首先要有仓库钥匙,便设法与超市的仓库保管员梁某搞好关系,请梁某提供钥匙并一同进入超市行窃,陈某承若财物到手变卖后,分给梁某三成,梁某当即表示同意。2001年6月15日晚,两人按约定来到超市后门,梁某将事先配好的仓库钥匙交给陈某,但梁某害怕事后被发现,不敢同陈某一起进入仓库。梁某忧郁许久,在陈某面前装作肚子疼并对陈某说:“我今天身体不舒服,不能一块进去,你搞来的钱我也不要了。”陈某得到钥匙大喜,觉得自己单独行道更加方便,当即表示同意。当晚,陈某一人用梁某提供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手机十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神州行充值卡500张,价值人民币50000元。次日,陈某怕走漏风声,立刻将所盗财物转手,并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用信封包好交给梁某,梁某不收。

问题是:

A:陈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梁某是盗窃犯罪(预备)中止。

B:陈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梁某仍是盗窃既遂。

我选择A,请问各位老师,你们的选择呢,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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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立律师劳动法快车
2010-03-31 · 律师,曾立
个人认证用户
曾立律师劳动法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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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题的难点在对共同犯罪的中止的理解上。个体犯罪,只需要行为人放弃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为人不但要放弃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撤出自己已经造成的犯罪继续进行的原因力。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为人的配置的钥匙。行为人虽然放弃了已经实施了放弃,但并没有追回自己制作的钥匙,并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顺利完成。
百度网友76764edcb
2010-03-30 · TA获得超过1.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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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A
共同犯罪不错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中途退出的,除非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
梁虽然没有实际着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的钥匙给陈盗窃提供了便利。所以共犯既遂
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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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水111
2010-03-31 · 超过2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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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B,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本案中,陈某和梁某事前共谋,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实施作案时,梁某虽然退出,但其没有对陈某的行为进行制止,让盗窃行为终止,而且陈某系利用梁某提供的钥匙完成了盗窃过程。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梁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应该是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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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xs0519150
2010-11-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bdxs0519150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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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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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C。

《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4号 200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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