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规定有哪些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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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的种类及要求: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减征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一)关税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关税三类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四)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的关税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税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关税三类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四)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的关税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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