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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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扩展资料: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给法官稳定的职业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经表示,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
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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