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1949年1月31日,平津战役取得胜利,河北省全境解放。为了统一领导,适应大规模生产建设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需要,1949年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在保定正式组成,林铁为书记;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保定市宣告成立,杨秀峰任省政府主席,组织机构有民政厅、工业厅、法院、省银行、交通局、税务局、合作社等16个。全省辖4个市、10个专区,共132个县和相当于县的10个镇,拥有2978万人口。
1954年9月20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成立。
1968年2月3日成立了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替代了原来的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7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即“七五宪法”,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七八宪法”,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此,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