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应该由员工缴纳还是公司缴纳?
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2%缴纳的,员工如果是工会会员,每个月需要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会费,不是会员不用交。
企业缴纳的是工会经费,会员缴纳的是会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经费来源有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扩展资料: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张国焘、邓中夏先后任主任。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确定筹备全国性工会组织 。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抗日战争时期暂停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名称,成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和各抗日根据地总工会。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总工会和各根据地总工会联合为解放区总工会。
1948年8月1日由解放区总工会和国民党统治区工会在哈尔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1978年10月召开了中国工会九大,修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为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组织和带领工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掀起了多次大罢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总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并致力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遵循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到1990年底,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关系。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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