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釆购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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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6 · OFweek高科技技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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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情形
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4.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保证金,会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情况及原因等进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文件、涉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放弃中标(成交)函等材料一并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布采购失败公告,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2.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违约事实进行核实,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4.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保证金,会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情况及原因等进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文件、涉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放弃中标(成交)函等材料一并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布采购失败公告,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2.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违约事实进行核实,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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